2020年12月9日当事人向钦州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钛白粉40000千克。经钦州港海关审核发现该项出口许可证属于一证一批,当事人提供的许可证已用于2020年11月30日向海关申报报关单使用,该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证件,造成该单出口许可证额度不足,影响许可证件管理。出现许可证重复使用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工作疏忽造成的。出现问题后,当事人取得联系,提供了正确的出口许可证用于此次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当事人出口货物时出口许可证件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3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