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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钛白粉出口许可证件未向海关如实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5 18:00: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5次

    2020年12月9日当事人向钦州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钛白粉40000千克。经钦州港海关审核发现该项出口许可证属于一证一批,当事人提供的许可证已用于2020年11月30日向海关申报报关单使用,该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证件,造成该单出口许可证额度不足,影响许可证件管理。出现许可证重复使用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工作疏忽造成的。出现问题后,当事人取得联系,提供了正确的出口许可证用于此次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当事人出口货物时出口许可证件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3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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