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先后15次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金红石型钛白粉共计1640千克,申报价格共计CIF48553.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82490999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6.5%。经查,上述进口货物实际均应归入商品编号3206190000项下,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10%。经核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304619元,应缴税款人民币87425.6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2304.58元。另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6批次抛光垫共计141.6千克,申报价格共计CIF293625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921902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6.5%等。经查,上述抛光垫实际均应归入商品编号3926909090项下,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10%。经核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03560元,应缴税款人民币58421.72元,漏缴税款人民币8335.78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日期:2023-03-15 12:45:09 阅读:603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