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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钛白粉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3 13:11:5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11次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9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商品总计十一项。其中第五项商品钛白粉申报商品编号2823000000(出口退税率0、无监管条件),申报CIF总价29300美元。经查验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3206111000(出口退税率0、监管证件代码4),需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出口钛白粉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化验鉴定书、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出口许可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2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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