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11月6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共计十七项商品,其中第十一项商品衬氟磁力泵申报商品编号8413709990(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申报FOB总价3407.4美元。经海关查验,该项商品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413709940(出口退税率13%、监管证件代码3),出口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6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