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海关申报进口清洗剂共计11票945千克,申报FOB总价共计72754.2欧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824999999。经查,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号38140000项下,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核算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1165.01元。
以上行为有上述11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书面陈述材料、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