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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保税区仓储转口方式向海关申报“触摸屏玻璃”等一批货物经福田保税区一号道入境。经海关查验,《备案清单》申报第1项货物“触摸屏玻璃”数量184800个,实际数量为145200个,实际数量与申报数量不符;申报第3项货物“充电头”为无品牌,实际品牌为cherrymobile,实际规格型号与申报规格型号不符。另外,有IC518442粒、CPU10110个、内存条24154条、固态硬盘700块、网卡15424块、手表机芯65847个、医疗内窥线头10条、纽扣电池88986粒等电子产品未向海关申报;有308.5公斤疑似固废的电子产品(包括切割线路板、旧手机集成电路、旧烂耳机头、中央处理器芯片等)未向海关申报。经鉴定,未申报IC518442粒、CPU10110个、内存条24154条、固态硬盘700块、网卡15424块、手表机芯65847个、医疗内窥线头10条、纽扣电池88986粒等电子产品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952.79万元,未申报308.5公斤电子产品(包括切割线路板、旧手机集成电路、旧烂耳机头、中央处理器芯片等)为固体废物。...
日期:2024-04-01 07:04:45   阅读:138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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