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因为携带20支左右化妆品入境未申报,被海关作为明知故犯的走私,要没收,说之前有过退运,这次还携带超量物品,不申报是明知应申报但故意不申报,实质是伪报,有走私故意,请问这样处理是否有问题?答:根据《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5号),“申报”是指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因此,其它任何方式不视为申报。不申报的行为,如果没有相应的伪装、藏匿......
日期:2017-04-06 09:50:56 阅读:1162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