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在原产地管理系统中向保定海关申领原产地证书,货物名称为钢管。当事人单位在原产地管理系统中提供了三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该三份出口报关单与实际不符,均系涂改变造。当事人将实际报关单中的单价7.1673美元、7.1368美元及7.1782美元均涂改为0.9100美元;将实际报关单中总价数值199365美元、199744美元及199698美元分别涂改为25312.56美元、25469.08美元及25316.20美元。当事人单位变造报关单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当事人单位提供变造的报关单等虚假资料向海关申请原产地证的行为违反国家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规定。...
日期:2023-08-12 20:39:58 阅读:212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