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1日当事人单位在原产地管理系统中向保定海关申领原产地证书,货物名称为钢管。2022年11月22日,当事人单位在原产地管理系统中提供了三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该三份出口报关单与实际不符,均系涂改变造。当事人将实际报关单中的单价7.1673美元、7.1368美元及7.1782美元均涂改为0.9100美元;将实际报关单中总价数值199365美元、199744美元及199698美元分别涂改为25312.56美元、25469.08美元及25316.20美元。当事人单位变造报关单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当事人单位提供变造的报关单等虚假资料向海关申请原产地证的行为违反国家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保定海关线索移交说明、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