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8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蔗糖糖浆500000千克,申报税号1702901100,申报总价200000美元,成交方式为CIF,漏报海运费12240美元。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经计核,涉案货物货值人民币9.33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07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国际结算借记通知单、海运费发票、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