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在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石膏共计4票报关单,申报税号2520100000,申报总价171680.3美元,成交方式为CIF,该4票报关单漏报海运费共计67000美元。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经计核,涉案货物货值人民币50.81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7.99万元。
以上情况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海运费发票、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