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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际品牌化妆品公司知识产权费征收进口关税诉讼案
发布时间:2006-11-29 17:18:00     浏览:2923次

  2005,一海关通过对某国际品牌化妆品公司实施稽查,发现该公司没有申报进口货物包含的商标费和专有技术转让费,涉及漏征税款1600万元,于是向该公司追征。
        该案涉及知识产权费的申报、征税等海关监管法律和业务领域的最新规定,涉及调查稽查、补税追征等方面海关执法专业疑难问题,涉及跨国公司通过利润转移支付规避税负的投资策略与国家通过执法打击偷税漏税策略的冲突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争议问题:
        一、该公司认为其不申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费并没有违反海关规定,因为海关没有明确指引企业应如何申报,因此即使该公司进口货物的知识产权费要征税,也当属于补征情形,补税期限是一年而不是海关按追征执行的三年。
        二、该公司认为其知识产权费产生在货物进口之后的国内销售环节,因此不属于应征收进口关税的范围。
        三、该公司认为海关估定其知识产权费完税价格的方法不合理,没有以客观量化的数据为依据,也不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
        四、该公司认为海关稽查过程不合法,因此不应采纳由此得出的稽查结论,既然前提不合法,海关据以追征税款的行为也不合法。
        五、该公司认为海关追征税款还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情形。
        企业救济过程:
        该公司先是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海关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征税行为。该公司继而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采纳了该公司的部分申辩意见,一审判决撤销了海关的征税决定,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企业最终获得了胜诉。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