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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海滨:怎么解决走私案件不起诉后责任可能更重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2-03-15 23:39:00  作者:封海滨律师     浏览:3641次

 

提要:海关行政处罚难点焦点辨析系列二:走私刑事案件“刑行转化”责任倒挂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成功案例

 

一、上篇文章回顾

在《走私案件不起诉后责任更重,啥情况?(海关行政处罚难点焦点辨析系列一)》中,封海滨律师总结了走私刑事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不起诉后)倒挂问题。

《海关法》与《刑法》部分法律概念和性质的区别,在实务中走私案件财产性权利的处理上,可能产生行政处罚远远重于刑事处罚的悖论。

具体而言,常见的情形是:走私刑事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后,案件转回海关作行政处罚时,经办部门往往认为检察院已经确认构成走私罪,“顺理成章”将案件定性为走私,于是,“没收走私货物——无法或不但没收——追缴等值价款”,就出现同一案件退回作行政处理后,财产责任可能反而重于刑事处理。

 

二、怎么办?

实际上,上述问题是有条件避免的,也有对应的法律依据。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等于后续行政处理时就必须直接定性为走私。

(二)就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本身而言,未经复查的不起诉决定,有可能通过复查机制变更。

(三)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分工和作用而言,包括不起诉决定在内的检察院意见,也不必然是终局决定。

(四)根据《行政处罚法》,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理的,必须依法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坚持行政执法判断标准的独立性,确实不构成走私或者定性走私存在重大疑问的,不应当按照走私处理。

 

只有根据在案证据材料,实事求是地对刑事转行政处理的案件进行正确审查和认定,防止将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决定作为“令牌”,才能最大程度避免企业“躲过了初一却躲不过十五”的问题,避免出现行政处罚反而重于刑事处罚的悖论。

 

看完上述内容,实务中经常出现的如下疑问就有了明确的解决方向和答案:

到底还要不要争取不起诉呢?

重新审查证据就一定能把定性从走私变更为违规吗?

真的遇到这种不起诉后的追缴等值价款无法承受问题,如何正确处理?

有机会争取不追缴或者少追缴等值价款吗?

 

在这个刑事不起诉后面临更重的财产责任问题上,兰迪海关部在2021年取得了一个十分成功的案例,案件当事人在检察院被不起诉后,避免了被追缴千万元级别等值价款的后果。

 

欢迎有更多问题的朋友留言,或加作者微信进行讨论,了解上述成功案例详情,或者探求更多合理合法、有效的解决之道。


(作者:封海滨律师)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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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