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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04-25 16:14:35  作者:韩逸航  浏览:1298次


    案情简介2022年初云南某橡胶进口企业因商品归类申报不实被海关行政处罚海关认为该企业在2021年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天然橡胶胶乳,申报商品编号均为4001100000,对应税则号列为4001.1000(税率10%),依据2017年版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四十章品目40.01“天然胶乳”的注释:“天然胶乳是主要从橡胶树,特别是巴西橡胶树分泌出来的液体”,归在4001.1000项下的天然橡胶进口时的物理状态应为液态,但该企业进口的橡胶申报规格型号均为“不规则块状”,应归入“其他形状的天然橡胶”,对应税则号列4001.2900(税率20%)。属于申报税则号列不实,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如实申报商品归类要素是否应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自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笔者认为对于进出口企业的合规而言法律并未要求其确定“正确”的商品编码或者对商品编码进行准确的申报,但在商品归类中应当如实、准确申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对商品进行归类归入相应税号。如做到如实、准确申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商品归类错误的后果不应由申报人承担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二、针对相同商品重复发生、正常通关放行的税号申报错误,是否应定性为税号申报不实的行为,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罚?

        (一)行政违法性分析

    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首先应该行为违法了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在本案中如前文所述受罚企业,没有确定“正确”的商品编码的法定义务,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仅仅因为商品编码申报错误,不能单纯认定申报人存在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

    如果该公司如实申报了货物的外观为“不规则块状”,而不存在为了影响归类而在品名、规格等其他申报要素上故意或过失申报错误,那么就不应该被处罚。只有当存在故意欺骗过失等恶意行为,导致申报要素错误且可能会影响海关对正确税号的审核认定时,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该处罚有违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据了解在云南当地以税号40011000申报已延续6余年,该受罚企业基于海关已经审核确认过的商品编码从而继续申报,税号申报错误,特别是长期反复的同样错误,其责任主要不应当由企业承担,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不应当受到处罚。

    受海关监督管理的进出口企业,在经历了多年反复的申报后,海关未对其行为提出任何异议企业在海关的监管下已经形成了一种信任关系发生错误后由企业承担主要责任有违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如果企业故意或过失地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漏报申报要素,才应受到行政处罚。

    进口的天然橡胶曾经海关检测商品成份且未对归类认定提出异议属于不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

    相关规定

    “二、不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该进出口货物不属于上述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商品归类事项,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当事人的申报行为不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海关不予行政处罚,予以修改报关单或者补征税款进行纠正

    (一)当事人依据海关预归类决定向海关申报,但海关预归类决定内容存在错误导致申报错误的

    (二)海关对当事人申报的税则号列曾进行过实质性归类审核,进出口货物已通关放行,海关在事后审核认定或者当事人就同样货物再次申报过程中又认为其归类错误的实质性归类审核包括化验检测商品成份且未对归类认定提出疑义、查验核对归类、补充申报归类事项或修改报关单归类事项等形式

    (三)当事人进出口货物的归类属于海关商品归类疑难问题,经总署归类职能部门审核已提交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

    以上引述的是《海关总署2012年第2号行政解释》第二条

    事实分析

    据了解该受罚企业有证据证明海关曾对其他公司进口的相同商品进行过商品检测且仅对商品“规格”提出了疑义未对申报归类提出疑义属于“海关对当事人申报的税则号列曾进行过实质性归类审核”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四、结语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是商品归类技术性“申报错误”还是“申报不实”不能因为税号不正确就轻易认定为申报不实是否属于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012年第2号行政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加以判断

     

     


    韩逸航 责任律师 韩逸航  / 兰迪海关部
    海关稽查律师、贸易准入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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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逸航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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