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速览(Vol.6 2021.7.29~2021.8.4)
1.CBP拟议撤销1份裁定书并撤销有关服饰配件的关税分类号
2.CAFC撤销ITC就大直径焊管反倾销调查价格调整的判决
3.ITC支持美国商务部驳回越南冻鱼出口商适用单独反倾销税率的申请以及对自越南进口的冷冻鱼适用高税率的决定
4.ITC就来自印度的焊接碳钢标准管和钢管反倾销税发回美国商务部并命令其作进一步解释或考虑
5.ITC支持美国商务部作出的无规避决定
一、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CBP)
(一)CBP一般公告
1.拟议撤销1份裁定书并撤销有关服饰配件的关税分类号
CBP拟撤销份1份裁定书并撤销有关服饰配件(three power ranger)的关税分类号(HTSUS)。利益相关方应在2021年9月3前就拟议事项向CBP提出意见。
文件号 |
签发日期 |
产品简要描述 |
决定 |
结果 |
NY N053402 |
2006.3.3 |
来自中国的服饰配件 |
拟议撤销 |
适用6406.90.15,关税税率为14.9% |
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
案号 |
Appeal No. 2020–2014 |
上诉人(被告) |
American Cast Iron Pipe Company等 |
被上诉人(原告) |
BORUSAN MANNESMANN BORU SANAYI VE TICARET A.S. |
法官 |
Kimberly A. Moore (首席) REYNA DYK |
裁判结果 |
American Cast Iron Pipe Company等国内大直径焊管生产企业就国际贸易法院涉及反倾销调查价格调整的判决提出上诉。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ITC)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Borusan提出它有权根据因延迟向客户交付产品所支付的罚款总额进行售后价格(post-sale price)调整。国际贸易法院同意了人Borusan这一观点,退回至美国商务部并指示根据Borusan的观点重新计算反倾销税率。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务部最初的售后价格调整证据充分、依法进行,决定撤销ITC的判决。 |
DYK在审理过程总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美国商务部作出Borusan不适用售后价格调整的决定缺乏确凿证据支持,且是武断和反复无常的。 |
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ITC)
案号 |
Court No. 20–00107 |
原告 |
I.D.I.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 |
被告 |
UNITED STATES CATFISH FARMERS OF AMERICA, et al.(诉讼参与人) |
法官 |
M. Miller Baker |
裁判结果 |
越南渔业出口商对美国商务部驳回其适用单独反倾销税率的申请以及对自越南进口的冷冻鱼适用高税率的决定向国际贸易法院提出挑战。国际贸易法院认为(摘选): 1.在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本案中越南)的行政审查中,除非一方提出要求或商务部发起审查,否则商务部不会就“一国一税率”进行审查。本案中没有任何人提出审查,美国商务部也拒绝启动审查。 2.商务部在调查中发现,IDI和Company Y董事会中都有有政府官员和越南共产党人员,代表了政府的利益。而“政府在管理决策上的权力”是申请单独税率一方必须证明的四个要素之一。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支持美国商务部的决定。 |
案号 |
Court No. 20–00026 |
原告 |
GARG TUBE EXPORT LLP GARG TUBE LIMITED |
被告 |
UNITED STATES WHEATLAND TUBE and NUCOR TUBULAR PRODUCTS INC. (诉讼参与人) |
法官 |
Claire R. Kelly |
裁判结果 |
二原告对美国商务部2017-2018年行政复审对来自印度的焊接碳钢标准管和钢管反倾销税作出的最终决定提出挑战。 原告质疑美国商务部适用特殊市场状况(PMS, Particular Market Situation)和计算PMS调整的方法扭曲了产品的生产成本,但未提交任何实质性证据支持。 原告还认为商务部为检查原告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是否低于生产成本而对原告报告的成本进行PMS调整的做法是违法的。 原告认为商务部以其非关联供应商拒绝配合商务部提供信息要求而对其适用“不利可得事实(AFA, Adverse Facts Available)”作为回应是违法的。 命令将商务部命令发回作进一步解释或重新考虑。 |
“不利可得事实(AFA, Adverse Facts Available)”指商务部对事实的依赖,否则在最终决定中会带有不利的推论。AFA包括两部分的调查,一是商务部必须明确自己为什么需要依赖其他可得事实(facts otherwise available);二是证明被调查对象未能尽其所能配合工作,导致在“其他可得的事实中进行选择”时使用不利可得事实进行推断是合理的。例如: (1)拒绝提供美国商务部要求的信息; (2)未及时或以要求的方式或形式提供信息; (3)严重阻碍调查程序进行;或 (4)提供的信息无法核实 适用AFA后,商务部则可以对该企业适用现有的一切不利事实,而不适用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企业将面临高额反倾销税率。 |
案号 |
Court No. 19–00212 |
原告 |
SHELTER FOREST INTERNATIONAL ACQUISITION, INC., et al., IKEA SUPPLY AG(联合原告) TARACA PACIFIC, INC.(诉讼参与人) |
被告 |
UNITED STATES COALITION FOR FAIR TRADE IN HARDWOOD PLYWOOD(诉讼参与人) |
法官 |
Jane A. Restani |
裁判结果 |
此次诉讼涉及美国商务部的重审裁定,即某些商品没有规避根据19 U.S.C §1677j(d)对来自中国的硬木胶合板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命令。被告诉讼参与人“硬木胶合板公平贸易联盟”对商务部的否定决定提出质疑,认为该决定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也不符合法律。美国政府和联合原告、原告诉讼参与人(进口商联盟)要求法院支持商务部作出的有实质性证据支持的无规避命令。 1.商务部认定原告满足了被调查产品的粘合要求,并且有大量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不是根据19 U.S.C. §1677j(d)后开发商品。 2.商务部有大量证据支持“原告产品可以在市场上买到”的结论 法院支持商务部作出的无规避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