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的,无需另行提供担保。换言之,申请扣留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时,需要再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