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行政复议期间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