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报关员一年内先后在三家企业工作,这三家企业都涉嫌走私,因为数额都不大,前两家已经被行政处罚。现在第三家已经被立案调查,请问缉私局能不能引用刑法一年内三次走私的规定追究报关员的刑事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应该注意到,这里的犯罪主体是同一的,而所述情况的犯罪主体是不同一的,我们认为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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