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先生帮人带黄金首饰过海关被缉私局立案侦查,当时被缉私扣押的物品除了走私的黄金首饰之外还有他自己个人使用的手机、笔记本电脑,这些物品有移送清单给法院。现在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但判决书没有提到如何处置我先生的手机、笔记本电脑,请问缉私局是否应该发还给我们?
答:您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依法予以返还,并向人民法院送交回执。人民法院未作出处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法院意见,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依法作出处理。这一规定有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款“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进行扩大解释的嫌疑。我们认为,判决书未作出处理就应当发还;如果在判决书之外还有“法院意见”,则可能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