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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和公司单位共同走私普通货物怎么确定起刑点?
    发布时间:2016-08-22 10:36:26  浏览:1757次

    问:您好,我一个朋友给一家加工贸易公司介绍出售加工贸易保税指标,结果现在案发了,查出来逃税19万。请问这种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我朋友能不能定罪,达到起刑点了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走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对共同走私所偷逃应缴税额负责。对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应当根据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单位起主要作用的,对单位和个人均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无法认定单位或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和单位分别按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标准处理。请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上述“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相应为“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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