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涉嫌走私,目前已经取保,海关昨天让我去签了一份偷逃税款的通知书,海关计核我偷逃税款300多万,我对此不服,如果要申请重新计核,有没有规定申请期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原送核单位按照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法律没有限定申请期限,在判决之前都可以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