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是加工贸易企业,由于将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销售了,又以道具柜来出口、最后核销,被海关认定为假出口走私,请问海关是如何认定的?有何法律依据?谢谢。
答:假出口是属于加工贸易后续走私的形态之一,企业有将加工贸易制成品以伪报、瞒报、以少报多、以次充好、造假出口单证等行为以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海关可能会认定为假出口走私。但是,是否走私要看走私行为的构成条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而不是以“假出口”名词或现象来涵盖、代替构成条件。具体依据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