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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走私案的运输车辆就是犯罪工具吗?
    发布时间:2016-09-14 10:44:43  浏览:1615次

    问:您好,我一香港的朋友是开中港运输车的,上个月他的香港朋友叫他带两盒气枪铅弹到大陆,因为香港那边是允许使用的,所以他就同意了,但是过关的时候时候却被海关查了,后来缉私局还以走私武器弹药罪进行刑事立案,中港运输车也被扣了,后经了解,这个运输车是他向别人租的,请问这种情况下该运输车会被当做犯罪工具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刑法》六十四条,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所述运输车辆系租赁的,不应认定为本人财物。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一般指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是专用走私的工具,所述运输车辆不宜认定为“供所罪所用”。请参阅中国海关律师网案例点评《气枪铅弹走私案二审“夺回”价值百万的中港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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