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远洋船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带巴西鹦鹉回国倒卖,被法院判走私罪。听说走私濒危动物并不是一定会构成走私罪,请问这种情况有上诉挽回的可能吗?
答:根据《刑法》,走私禁止进出口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走私行为的客观要件之一是走私的对象列入国家禁止进出口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可见,构成本罪,有2个必要条件是:走私的动物属于前述目录列名;在国家禁止进出口范围。而列入前述目录≠禁止进出口。因此,你所述情况应区分具体情况,并非走私濒危目录中的鹦鹉就一定构成走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