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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件一审法院可以要求海关重新核定吗?
    发布时间:2016-10-31 09:41:20  浏览:1418次

    问:您好,单位涉及走私,海关已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经庭前会议与法院及检察院沟通,法院现在倾向于计核过程有问题,需要重新鉴定,请问法院是否有权要求海关重新核定呢?谢谢!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海关调查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或者因核定偷逃税额的事实发生变化,认为需要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的,应由原送核单位向出具《证明书》的海关计核部门重新送交《送核表》并附书面说明。海关计核部门接到要求补充核定的《送核表》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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