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一个美国籍朋友因为涉嫌走私被刑事拘留了,现在已经满了三十天,缉私局向检察院申请逮捕。我想请问一下,外国人涉嫌走私,检察在批准逮捕方面是不是更加严格?
答:您好。在审查批准逮捕方面,条件是一样的,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决定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