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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件发现新罪行就必须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吗?
    发布时间:2017-08-22 09:34:56  浏览:3233次

    问:我朋友开了一家贸易公司代理别人进出口货物,因涉嫌走私被海关缉私局刑事立案,我朋友作为老板被逮捕了。因为他公司代理的货物很杂,好像还有一些新的走私货物也被陆续发现了,我查看了一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请问是否只要发现新的重要的犯罪事实就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另外在程序上还是比较严格的,在侦查期间,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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