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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完整取证的电子财务系统资料能否作为走私案的证据使用?
    发布时间:2017-08-30 11:00:29  浏览:1289次

    问:我公司涉嫌低报价格走私犯罪,海关扣押了我们很多文件,并对我公司的财务系统部分内容进行了打印,要求进行了签字确认。但签字的时候我发现其中有两份费用结算单没有打印出我们的系统进入选择页面,只打印了费用结算表,根本看不出来是依据哪份单打印出来的,但我们海运费和利润结算单打印的时候就把进入系统的选择页面一并打印了,能明确看出是哪份单的。请问像这样经过我签字的只打印了一个费用结算单,看不出来根据哪份单打印的资料能不能作为对我不利的证据使用?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五条、第十条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据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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