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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是一个半月还是六个半月?
    发布时间:2017-11-03 16:51:39  浏览:1478次

    问:您好。我司涉嫌走私废物罪,日前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听说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六个半月,可是我查法规是一个月,最多只能延长半个月,即只有一个半月,为什么说是六个半月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所谓六个半月的期限,是指两次退查的情况下,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起到检察院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时止,实际上包括了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有两个月。


    延伸阅读:


    关于嫌疑人处于羁押或非羁押状态,审查起诉期限是否一样

    通常除一些确实简单的走私案件,一般检察院都会退查一次或二次。换句话说,审查起诉阶段最长可以达到6个半月(当然这里面有两个月实际是在侦查机关手上的)。如果嫌疑人都处于非羁押状态的话,有些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一个月或一个半月以内的审查起诉期限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羁押措施的情形。那么对于移送审查起诉前已经采取非羁押措施的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尚存争议。持肯定态度的检察院会认为审查起诉限与取保候审期限一致;持否定态度的检察院则以六个半月为限。

    ——《吴国雄:走私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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