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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物品走私核算偷逃税款与正常申报应缴税款计算方法不一样?
    发布时间:2018-01-11 10:24:22  浏览:1760次

    物品通关/问题描述:我朋友从罗湖口岸进境的时候带了些自己用的东西,被海关查到了说他涉嫌走私,我们有看到海关总署公告,海关可以根据《完税价格表》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而不是按我们的实际购买价格。请问计算偷逃税款也是按《完税价格表》来确定的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辩护专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7号),涉嫌通过携带、托运和邮递方式走私的货物、物品,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


    延伸阅读:

    一、个人行李物品正常入境申报完税价格的确定

    “二、 进境物品完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 《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 《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 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二)边疆地区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另行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二、物品涉嫌走私计税价格的确定

    “第十六条 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

    第十七条 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

    (一)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二)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三)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

    (四)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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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

    (六)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 涉嫌通过携带、托运和邮递方式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核定其计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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