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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客走私电子产品案带工费要算入计税价格吗?
    发布时间:2018-03-15 11:51:21  浏览:1456次

    走私犯罪/问题描述:我一朋友在香港订购电子产品,主要是苹果手机、电脑委托他人组织水客携带入境被控走私,现在海关计核税款的结果出来了,海关是以境外采购价加带工费作为计税价格进行计核,请问这样计核正确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辩护专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7号),涉嫌通过携带、托运和邮递方式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按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核定其计税价格。在核定涉嫌走私的货物计税价格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境内的运费,但带工费本质上是一种“包税”费用,作为运费纳入计税价格是不合理的,相反,在司法实践中该包税费用可以视作已缴税额从货主的偷逃税额中扣除


    延伸阅读:

    第十六条 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

    第十七条 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
      (一)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二)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三)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
      (四)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其计算公式为:

         1521085848(1).png

    (五)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
      (六)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第二十六条 在核定涉嫌走私的货物计税价格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境内的运费、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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