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朋友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被刑事立案,他涉及的珍贵动物制品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水生动物制品,现在海关出来了鉴定意见,是以市场批发价认定作为它的涉案价值,请问这样认定合法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根据《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2〕22号),《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价值标准,国内已有规定的按国内规定执行;国内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内同等保护级别的同属或同科保护动物的价值标准从高执行。并没有规定按市场批发价认定涉案水生动物制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