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公司出口报关时,把币制搞错,日元报成美元,主动向海关报告后修改报关单,改成了正确的币制,但是海关还是给予了罚款。请问这种情况是否不合理?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进出口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免予处罚。你所述情况,从行政法原则上讲,予以处罚不合理。如果符合前述公告条文所规定条件,还予以处罚,更不合法。建议结合具体案情(是否单纯涉税等),选择适当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一、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酌定免予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海关规定的主动披露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