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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关于执行《特约文物鉴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署监〔1994〕403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厅(局)、文物管理委员会,各直属文博单位: 为了提高海关旅检干部的文物鉴定知识水平,逐步培养一批掌握文物鉴定技能的海关专门人才,促进海关依法行政,有效打击走私违法活动,海关总署与国家文物局先后联合举办了多期海关系统的文物鉴定知识培训班,截止目前,已有200人次接受此项培...
      注:该规定已被《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取代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1989年2月27日文化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出境鉴定是指对申报出境的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及国家规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查验,决定其能否出境。 第三条 凡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
      一级文物级标准举例(供参考)文化部 1987-2-31.  玉器--时代确切,质地优良,遗存稀少,在艺术上和工艺上有特色或有研究价值的;有确切出土地点、款识或其他重要特征,可作为断代标准的;具有明显地方特点能代表一个地区或作坊的;能反映某一时代风格和艺术水平的有关民族关系和中外关系的代表作。2.   陶器--能代表某一文化类型,其造型特殊,器形完整的;有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三彩中造型优美、色彩艳丽而器...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1987年2月3日文化部颁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一级文物为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为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博物馆、文物单位,有关文物收藏部门,均可用本标准鉴选和定级。社会上其他散存的文物,需要定级时,可照此执行。  凡属一、二级藏品的文物均为珍贵文物,三级藏品中需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 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 (1985年2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旅客携带、托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口,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 第三条 ...
      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加强文物出口监管公告的通知 (1982年2月20日)  据各地海关报告,在旅客中携带文物出境者日益增多,而且有的旅客企图蒙混过关、走私出口的情况比较严重。同时,有的部门和旅客对哪些文物可以携带或托运、邮运出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也不尽清楚。为了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严禁重要文物外流,打击文物走私活动和有利于海关加速验放,现将拟订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于文到后立即对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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