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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报检申报出口手套等货物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2 16:54: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79次

    2022年01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手套等共2项货物。 2022年02月15日,经查验:商品项1、2实际未见出口,发现有未申报货物,详见随附清单,总毛重14792千克,总净重13588千克。未申报货物:数据线,550千克,编码为8544421900;娃哈哈乳酸菌,740千克,商品编码为2202990099;背包,425千克,编码为4202920000;封箱胶,688千克,编码为3919109900;伊利优酸乳,612千克,商品编码2106909090;JBL蓝牙耳机,140个,商品编码8517629400;其余未申报货物详见清单。未申报货物:娃哈哈牌,JBL牌,疑似侵权,娃哈哈乳酸菌饮品确认实货为合法授权商品,JBL蓝牙耳机确认实货侵权,目前该批侵权JBL蓝牙耳机共140个已入仓。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罚款合计人民币捌万伍仟捌佰元整;

    2、没收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果味酱、果汁软糖、芝士流心酥、夹心曲奇、柠檬干、鸡翅、鸭掌、鱼皮海苔花生、马铃薯饼干)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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