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检验检疫
    未经检验申报出口杏仁等食品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8 15:32: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85次

    当事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批。1月27日,查验异常,情况如下:报关单申报第2、3、4、17项商品未见出口;第10项商品杏仁申报出口6000kg,实际出口4430kg。另查获未申报货物:菜干220千克,糖果80千克,花生200千克,榄豉150千克,芝麻油150千克,腊肉280千克,虾米170千克,黑米露100千克,冬菇5千克未申报出口商品检验。本案案值为人民币3146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有关书证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17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