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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处置保税料件违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漳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1 16:15:0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85次

    当事人未向海关报备,于2021年9月29日、2021年11月28日分两次擅自将保税料件牛皮纸边角料打包过磅卖给收废品人员,合计41900千克,销售金额25898元人民币,涉及税款3366.81元。货物总价值人民币29264.81元。上述行为构成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海关保税料件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核查工作记录、检查记录、计核税证明、当事人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问笔录及相关书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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