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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报检出口熏蒸托盘绍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3 18:05: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36次

    当事人于2022年2月22日至2022年3月27日期间,擅自使用伪造的IPPC烙印机对自己生产的熏蒸托盘和熏蒸盖板等加施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并出售给他人,共涉及熏蒸托盘120套、5号熏蒸托盘267个、熏蒸盖板325张,金额合计人民币43771.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以上有当事人销售资料复印件、财务明细账复印件、伪造的IPPC烙印机章一枚、购买IPPC烙印机付款截图、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伪造的IPPC烙印机章一枚,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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