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8年11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外高桥海关申报进口水刺1台,海关于11月15日予以放行。2018年12月1日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丽水海关申报进口交叉铺网机1台,海关于12月2日予以放行。2019年1月31日,丽水海关向当事人开 具2份《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述2台设 备关税予以减免。
2019年5月17日,当事人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免税进口的水刺机 1台、交叉铺网机1台予以抵押。2020年5月19日,当事人并于2021年5月8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 “动产担保登记证明-注销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抵押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经计核,上述两台减免税设备在抵押行为发生时的货物价值人民币合计 12336313.07元。
以上行为有减免税设备报关单等随附资料、项目申请备案材料、减免税备案申请 材料、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注销等相关资料、稽查通知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 书、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抵押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违 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解除抵押,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