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检验检疫
    未报检申报出口假睫毛等货物义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4 20:31: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25次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9日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假睫毛等一批义乌小商品货物。经查验,实际货物为假睫毛、指甲油、发胶、口红等。其中指甲油未申报,应归入商品编码3304300002,经检测,该批指甲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将上述指甲油向海关申报检验。另有发胶、口红等货物未申报,分别应归入商品编码3305300000、3304100091等,上述发胶、口红等未申报货物须经法定检验,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检验。经核,上述指甲油、发胶、口红等须经法定检验的未申报货物共计1169件,货值人民币157929.68元。

    当事人在未报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出口法定检验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规定。

    上述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订货合同、查问笔录、《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9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14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