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湾仔海关申报进口预热炉及配件等货物一批。2020年2月23日,当事人在未向海关报检并经商检机构检验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报关单第16项下价值人民币10034.65元的商品Magma预热炉在国内销售,违法所得人民币9108.73元。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上述预热炉为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企业情况说明、报关单、发票、合同、装箱单、税单、国内购销合同、发票、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108.73元;
2、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