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6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申报品名:胶带,申报商编:3919109900,申报数量:1200卷,申报总价:2760美元。经查验,除上述申报胶带外,另有轴承30个、医用一次性防护服7件、蛋糕6箱、菊花决明子茶4盒等47项货物未申报。上述未申报货物中,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蛋糕、泡面等30项价值人民币1816.7元货物未申报商品检验和动植物检疫,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价值为人民币110元的菊花决明子茶未申报动植物检疫,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727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