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5日,当事人司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1月25日,经查验发现异常:报关单第5项申报饰品45千克、第6项申报衣着附件2160千克、第8项申报铺地用制品144千克、第9项申报包包1280千克,实际未出口;另查获未申报货物:护发用品2100千克,塑胶包装膜1350千克。当事人出口上述护发用品为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报检,经核涉案货值为人民币2.1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境载货清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有关书证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