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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灯管等未将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02 23:19:0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2次

    2022年1月19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电视线、视频线、灯管等,申报商品编码分别为8544422900、8544492100、8539319990等。经查验,货物实际为电视线、指甲油、发胶等,其中,指甲油、发胶、发蜡等未申报,分别应归入商品编码3304300001、3305300000、3305900000等。经检测 ,指甲油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将该指甲油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经核,该批 指甲油价值人民币11622元。经检测,发胶属于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未经海关使用鉴定,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经核,该批发胶价值人民币26761元。发蜡等未申报货物须经法定检验,当事人未将其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经核,该批发蜡等货物价值人民币185445元。

    以上行为有人工查验记录单、检测鉴定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指甲油未经检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300元;

    当事人出口发胶使用包装容器未经鉴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200元;

    当事人出口发蜡等货物未经检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 278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33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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