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0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需要接受目的地海 关查验,申报品名为热流道、热流道配件-水套,申报商品编 码为8419899090、8419899090,上述申报货物须经法定检验。2022年6月1日宁海海关查检科至当事人进行查验发现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检验擅自打开并使用。经核,上述须经法定检验的货物价值人民币14578.27元。
以上行为有1.询问笔录;2.货物报关单;3.企业情况说明;4.货物清单;5.货物被使用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