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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竹篮未将其出口货物报检镇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16 16:13: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6次

    2022年1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竹篮 ,竹篮H.S编码:4602110000,检验检疫类别:P/Q,为法检商 品,共1200个,货值3672美元。2022年4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竹篮等6项商品,其中竹篮H.S编码 :4602110000,检验检疫类别:P/Q,为法检商品,共1200个,货值3708美元。当事人未将上述 两票出口货物报检。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情况说明、报关单、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竹篮未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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