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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木质宠物笼未经海关检验擅自出口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2 19:53: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06次

    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木质宠物笼、猫爬架、实木花架等货物共计14票。当事人出口的木质宠物笼、实木花架等货物,HS 编码分别为4421999090、 9403609990,检验检疫类别为P/Q,出境需经海关检疫,当事人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查问笔录、出口货物报关报检信息清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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