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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报检擅自出口化铝炉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8 13:32:0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9次

    2022年6月2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申报品名为化铝炉等,申报总价为99900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项下有20400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未申报,对应总价为550.8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6307901010项下,出口需进行商品检验。经计核,上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价值计人民币0.37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商品税号确认单、认定意见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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