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2018年12月27日,我单位在对当事人报检的货物一批(申报名称为"硬纸盒",申报数量9千克,申报价值3 4美元)实施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实际包含6瓶肉罐头,5件其他食品,6件木板、实木器等植物性产品,3件塑料水杯、玻璃杯等食品接触性商品,共计20件,其中属法检商品19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未申报进境检疫物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 7 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