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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热交换器未经海关检验擅自销售北京东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03 00:11: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4次

    2019年6月14日当事人进口报关单项下进口热交换器2台货值合计人民币27257.69元。上述货物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但未经检验2019年6月19日发往使用单位。另上述货物用于售后备件未发生违法所得。

     以上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书面说明、货物照片、查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第四十三条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725.77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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